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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縣林邊鄉仁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
109.9.17代表大會審議修訂通過
110.9.14代表大會審議修訂通過
111.9.06代表大會審議修訂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1條 本章程依據「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」(以下稱該辦法)訂
定之。
第2條 本會名稱定為「屏東縣林邊鄉仁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會址
位於屏東縣林邊鄉仁和村中山路417號,會務辦公處所亦同。
第3條 本會宗旨如下:
一、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行使。
二、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益。
三、增進家庭、學校與社區聯繫與合作,與學校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發展。
第二章 組織、任務
第4條 本會設班級家長會、家長代表大會(以下稱代表大會)、家長委員會(以下稱委員
會)及常務委員會(以下稱常委會)。
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,代表大會未開會期間,由委員會代行職權;委
員會未開會期間,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職權,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,並擔任主席。
第5條 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,應由各班家長召開會議,選(推)舉至少一人擔任代表,
出席代表大會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學校如有身心障礙學生,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一人為代表。
第6條 每學年開學後四周內,應召開代表大會選舉委員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委員會之委員總人數依該辦法規定,本會之委員二十五人。
委員會至少應有一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擔任委員,該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委員於任期中出缺,應予補選。
第7條 常務委員會之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人數依該辦法規定,本會之常務委員九人。
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(以連任一次為限);並得選舉副會長四人。
第8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:
一、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。
二、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三、選(推)舉代表大會之代表。
四、執行代表大會及委員會之決議事項。
五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9條 代表大會任務如下:
一、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二、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。
三、討論代表之建議事項。
四、選舉委員會之委員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五、審議委員會之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。
六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10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二、處理經常會務及代表大會決議事項。
三、研擬提案、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。
四、協助學校處理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。
五、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,促進家長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。
六、選舉、罷免會長、副會長及常務委員。
七、依法令規定推(選)派委員會代表一至三人出席會議。
八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11條 常委會任務如下:
一、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建議改進事項。
二、執行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。
三、執行處理委員會經常性會務運作及交辦事項。
四、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、教師、學生、家長間之爭議。
五、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,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。
六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三章 權利、義務
第12條 本會會員為在學學生之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,其權利
如下:
一、班級家長會出席權、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班級代表選(推)舉權、罷免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之相關會議與活動。
第13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繳納家長會費。
二、遵守本會章程及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第四章 會議
第14條 班級家長會由各班級全體家長組成,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第15條 代表大會由原會長召集,召開時間如第6條規定,開會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擔
任主席,原會長無法召集時,由校長召集。
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之代表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,方
得決議。
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,或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召開臨時會議,
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
代表大會開會時,校長、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。
第16條 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,由會長召集,並擔任主席;必要時由半數
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,並推選一人擔任主席。
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,
方得決議。
委員會開會時,校長、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。
第17條 代表、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、委員或常務委員行
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;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18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家長會費。
二、捐款收入。
三、其他收入。
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,得委託學校代辦,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。
各學期第一次委員會會議結束後,應將家長會費款項撥入家長會專戶。
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收入,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;捐款者
與學校正在尋求、進行或已訂定承攬、買賣或其他契約,其所為之捐款或餽贈,
應予拒絕或退還。
第19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期收取一次家長會費,金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。
前項家長會費,學生家庭為依法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,免繳。
第20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:
一、家長會辦公費。
二、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。
三、舉辦學校教職員工生福利事項。
四、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。
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,由常委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,經委員會通過後支
用之。
第21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,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
戶存儲,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。
每學年度結束前,應將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,提請委員會審核,並由會長向代
表大會報告。
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,家長會應妥為保管,本府得隨時抽查。會長辦理交
接時,帳冊及憑證應列入移交。
第六章 附則
第22條 家長會置幹事一人,由學校推薦教職員,經委員會同意後,由會長聘任,辦理日
常會務。
第23條 每學年度委員改選後一個月內,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、委
員及幹事名冊函報屏東縣政府備查。
第24條 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,應由學校報請縣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
揚,以資鼓勵。
第25條 本組織章程經代表大會審議後通過,修正時亦同。
如有未詳盡者,依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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